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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强化单位责任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9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这是职业病防治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根据常委会委员关于“应进一步明确并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的规定。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审议和修改,能适应当前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需要,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在22日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就这一草案作了审议结果的报告。

    张绪武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在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的同时,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根据目前我国一些乡镇企业和分散的小企业中职业病危害较多的情况,应当对乡、镇政府的有关职责作出规定,以利于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张绪武说,法律委员会依此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防治职业病,劳动者也应履行法定的防治义务,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法律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了相应规定。

    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为公正解决职业病诊断的争议,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是必要的,但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在省一级设立专家库,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保证鉴定客观、公正进行。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张绪武还就草案审议结果的其他方面作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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