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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9


   

 为了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卫生服务人员、有关监督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在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方面有三个特点:一是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清除出场。如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相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相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用人单位,都有可能被责令关闭。二是罚款与其他行政法律相比数额较大,处罚力度强。如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有可能被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与民法衔接,必要时,劳动者可直接提起诉讼,追究损害者的法律责任。如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除了有可能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可以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序等,追究加害人即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和警示义务而给劳动者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不论是否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劳动者都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

    对于监督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等行为,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这些都体现了权力制约的现代法律精神,将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证。

    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者的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性职业卫生服务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其治疗等,以及非医疗性职业卫生服务包括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因素的监、原材料的毒性鉴定等。目前,我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条件简陋,服务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甚至个别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存在以权谋私的行为。对此,职业病防治法分别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认证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以及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机构与人员,作出了罚款、降级、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规定,包括取消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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